济宁医学院机关党委委员会议 议事规则(试行)

时间:2022-12-08浏览:15

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和校党委有关规定,现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一、会议的组织

(一)机关党委委员会主持机关党委常工作,主要对机关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。

(二)会议每2-3召开一次,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。

(三)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如党委书记空缺或因故缺席,可由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召集。

(四)会议成员为机关党委委员。不是党委委员的机关党委组织员可以列席会议。

(五)召开党委委员会议,到会委员超过党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。

党委委员会议进行表决时,参加表决的委员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,方可进行表决。

(六)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,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;如会前已审阅会议议题材料,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。

(七)机关党委组织员负责会议通知、会议议题材料、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等工作。

二、议事范围

(一)学习、贯彻、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校党委行政的有关会议精神、文件要求。

(二)研究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。

(三)讨论决定机关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、群团工作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(四)讨论决定党支部的设置、换届和调整。

(五)审批党员发展、转正。

(六)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要规章制度。

(七)其他需要由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
三、议题的提出与确定

(一)根据议事范围,由机关党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,事先提出需要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各项议题。

(二)议题确定后,组织员应及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天送达各位委员;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,以提高议事效率。

四、讨论和决定

(一)委员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一般要求一事一议一决。讨论决定问题,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实行集体讨论决定。

(二)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,要从学校发展建设的大局出发,积极发表意见;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,特别是不同意见;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,应态度明朗,意见明确。

(三)会议表决时,可视情况采取口头、举手和票决的方式,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为通过,未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;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表决。

(四)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,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。

(五)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,本人应予以回避。

(六)凡应由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,不能以其他形式代替。

(七)委员会议事内容,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。

五、本议事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